2024年9月,民主派媒體《立場新聞》的案件告一段落,兩名主編因「串謀發佈煽動刊物」被判有罪,創下先例。無國界記者(RSF)與法律專家 Josephine K. 共同分析法庭的調查結果,討論這項判決對其他在港記者有何意義。

2021年12月,民主派媒體《立場新聞》遭警方突襲搜查,總編輯鍾沛權、林紹桐等多名員工因涉嫌觸犯《煽動條例》被捕。由於這項殖民時代的法律與普通法管轄區的基本權利、自由互相抵觸,在香港已超過五十年未被執行。

上述指控涉及《立場新聞》在2020年6月《國家安全法》頒布後刊登的17篇文章,內容涵蓋採訪、新聞報導、調查報導,及批評《煽動條例》本身的評論。

鍾沛權、林紹桐被捕近三年後,法官郭偉健在2024年9月作出長達180頁的判決,裁定兩人「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名成立。判決書宣稱煽動罪法條並未過度限制言論自由,斷然駁回被告提出的所有憲法和法律辯護,為未來針對媒體工作者的煽動叛亂審判創下危險的先例。

營造有利檢方的條件

  • 不需提出證據證明煽動叛亂。檢方只需證明出版資料有煽動性風險,便可依《煽動條例》定罪。他們不需證明被告有實際出版所謂煽動性資料的意圖;被告有煽動暴動或混亂的意圖;閱讀這些涉嫌煽動性資料的人是否確實被煽動採取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或刊物對國家安全造成任何實際風險。
  • 無需解釋即可聲稱引述和報告為「假」。檢方甚至引用法國哲學家的話語,指出「現代政治宣傳不再依賴百分之百的謊言,而是半真半假的資訊」,並得出《立場新聞》專題、新聞報導中的受訪者根本不可信的結論。
  • 濫用「時代背景」概念。《立場新聞》的判決書大量使用「時代背景」一詞,以確立法庭對當時社會政治氛圍的主觀解讀,作為文章發表背後具有煽動意圖的證據。舉例來說,判決書引用2019年抗議活動(發生在頒布《國安法》和在涉案文章發表之前)的相關統計數據來支持下列觀點:《國安法》生效後發生的社會動盪和立場新聞的文章有關。

記者報導異議反被誣控為推廣異議

  • 將報導煽動叛亂法視為煽動叛亂的行為。記者在報導政府重新執行《煽動條例》時,對公眾來說是全新的資訊,他們自然會想了解重新回鍋的法律。然而解釋《國安法》和《煽動條例》如何限制言論自由,指出其規定模糊且過於寬泛的文章,卻被判定為煽動性文章。
  • 忽略媒體在報導有新聞價值的個人和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本案某篇文章被判定為煽動性文章,因文中提到某人因煽動叛亂罪被捕,但未明確說明相關指控的依據(儘管這些指控眾所周知)。這篇文章被認為是對被告「於明或於暗的支持」。法院也認定這篇文章抹黑政府,因文章以批判性角度質疑警方的行為,被認為可能損害國家安全並「激怒」公眾(儘管文中論調反映當時大多數香港人的意見)。
  • 誤解社論文章和調查性報導之間的差異。法院在這項判決中,誤將針對法律學者的標準套用在《立場新聞》的專欄作家上,批評作者未能引用具體的法條編號,也未進行全球法律研究,呈現煽動叛亂法在全球各地的應用情形,提出「平衡」資訊。
  • 以受訪者觀點為由懲罰媒體。根據法院的規定,記者必須確保他們進行的所有採訪都是「平衡的」(而非一昧批評政府)。採訪後來因《國安法》被捕的民主派候選人的內容,被定調為發表「激進分子」的觀點,但若受訪者也批評了自己的民主陣營,訪談就不會被認定為具有煽動性。

法治的新漏洞

  • 幾乎沒有辯護的餘地。法院在本案中不但駁回煽動叛亂法嚴重言論自由的論點,也幾乎不要求檢方提供任何實際煽動意圖的證據,為相關案件創下先例,讓被指控煽動叛亂的個人幾乎沒有辯護的餘地。
  • 不惜一切代價定罪。這也顯示香港法院對國家安全罪行採取的強硬態度,也就是不惜一切代價定罪。郭法官為了宣布檢方不需證明被告有意發表煽動性文章,不惜推翻他自己早先在同一法院另一起煽動叛亂案件中的判決,一切都只為了確保《立場新聞》被告揹上被控訴的罪名。
  • 危險的先例。本案由香港區域法院判決。值得注意的是,區域法院沒有義務遵循其他區域法院的判決,然而本案可能會對其他區域法院法官產生巨大影響。由於本案尚未提出上訴,上級法院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審查判決並採取補救措施。

Josephine K. 為化名,作者出於安全考量而希望保持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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