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在2020年通過《國家安全法》(NSL),此事標誌著香港自由的轉捩點。香港的司法制度曾以法治為基礎,如今卻開始利用《國家安全法》措詞含糊且無所不包的條文,作為對付批判聲音的工具。在四篇系列專文的第一篇文章中,無國界記者(RSF)與專家 Josephine K. 探討國安法的條文,及其如何對新聞自由構成威脅。
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北京中央政府向香港特別行政區(HKSAR)頒佈即時生效的《國家安全法》。此法為香港法律制度帶來巨大的改變,其施行首次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全權管轄,中國共產黨(CCP)直接管理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亦負責實施該法。
該法加入四種新的犯罪類型:「分裂國家」、「顛覆政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 」和 「恐怖活動」。這些罪行的相關條文刻意使用含糊措辭、以籠統方式撰寫,讓政府和國安官員可自由地自行定義國家安全「威脅」。眾多國際組織、政府、人權團體和法律協會發出警告,表示該法存在以國安名義濫用法律和侵害權利的風險。
違反新聞自由的條文
- 對記者的監督不受約束。第五十四條要求當局「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 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此條文可能導致外國記者遭受極端嚴格的審查,並使拒發簽證的情況增加:過去四年來,已有許多記者表示自己從家中出門工作時遭人跟蹤。國安人員也越來越依賴「法律戰」策略(策略性使用法律訴訟)阻礙新聞工作,他們以妨礙警察、「非法」存取資料庫及其他羅織的罪名指控記者。
- 政府可利用媒體宣傳其政策。第十條要求香港政府「通過… 媒體… 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製播親北京宣傳內容的官媒已從政府的「宣導活動」中獲得經濟利益,而獨立媒體則常因發表對新國安法的多元意見或純粹批評政府政策而面臨「鼓吹」反政府觀點的指控。媒體因此無法自由公正地報導政府治理的相關事宜,這對媒體作為政府責任和侵犯基本權利情況評估機制的作用造成沉重打擊。
- 政府控制公共討論。第九條規定香港政府「對… 媒體… 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 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由於監管上缺乏明確的法律後果,此缺失為政府在不透明或不受監督的情況下解釋法律鋪平道路,並加強政府對媒體的實質控制能力。
助長濫訴的條文
- 國安法允許當局起訴工作地不在香港的記者。第三十八條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國安法。這表示曾在他國發表報導批評當局或中國共產黨(CCP)的記者亦可能成為通緝對象、在入境香港時被捕。警方對國安法犯罪構成要件的籠統詮釋使其幾乎適用於一切,從歌曲、書籍、藝術、標語、口號到電影和報導皆可能違法。
- 警方無需搜索令即可搜查記者。第四十三(一)條賦予執法機關「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的權利。因此,警方不再需要令狀或司法監督即可進入處所或扣押財產,且檢察官之後可合法地用遭扣押財產對國安法案件被告立案起訴。普通法為維護新聞自由而保護「記者資料」,財產扣押限用於最嚴重的刑事犯罪,且需在司法監督下進行。如今,從發現媒體可能違反國安法的那一刻起,警方便可關閉媒體、凍結其資產並扣押電子設備。
- 國安人員(中國本土警察)享有香港法律賦予的所有權力和豁免權。同一條文准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 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但卻未提及任何司法監督或法律後果,此條文違反無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法治司法基本原則,所形成的環境使記者無法依賴隱私權、免於任意監禁的自由或表達自由等基本權利捍衛其專業工作。
助長濫用監禁判刑的條文
- 當局可任意拒絕保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在本文發表時,幾達80%的被捕者仍未獲准保釋、在受審前始終處於監禁中,這與香港所實行普通法體系中的保釋假定相左。在一知名案例中,當事人的保釋申請因其接受國際媒體採訪而遭拒。
- 審理可秘密進行。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為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這與香港法院過去一直奉行的司法公開原則形成強烈對比。此條文雖仍未在香港實施,但「國家秘密」的毫無定義使記者處境極度危險,他們無法判斷消息來源在其工作中所提供資料日後是否會被視為國家秘密。
- 於香港被捕者可能移送中國本土受審。第五十五條允許「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 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 案件行使管轄權」,據此,香港國安公署可自由地將審理案件移送中國本土。如同前項條文,目前仍無在香港被控國安法罪名者於本土受審。但在接受中國刑事司法制度處置(此制度對一系列國安和公安罪行仍處以死刑)的威脅下,加上酷刑、扣押法律代理人和審前長期監禁等情況頻傳,無疑助長恐懼氛圍與香港媒體內的自我審查。
- 在法庭上無法挑戰依國安法所作出指控。第十四條明確規定「…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司法覆核賦予法院權力審查政府和警方等公共機構的決定是否合法,並衡量其行動對記者權利和自由造成的影響是否不符比例。因此,移除這項可選擇的程序將增加記者所面臨風險,使媒體在面對以國安為名過度侵害自由的法律時,無法訴諸可能發揮關鍵作用的防衛措施。
Josephine K. 為化名,作者出於安全考量而希望保持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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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第三篇:煽動叛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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