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在2020年通过《国家安全法》(NSL),此事标志着香港自由的转捩点。香港的司法制度曾以法治为基础,如今却开始利用《国家安全法》措词含糊且无所不包的条文,作为对付批判声音的工具。在四篇系列专文的第一篇文章中,无国界记者(RSF)与专家 Josephine K. 探讨国安法的条文,及其如何对新闻自由构成威胁。
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北京中央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HKSAR)颁布即时生效的《国家安全法》。此法为香港法律制度带来巨大的改变,其施行首次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管辖,中国共产党(CCP)直接管理的维护国家安全公署(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亦负责实施该法。
该法加入四种新的犯罪类型:“分裂国家”、“颠覆政权”、“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 ”和 “恐怖活动”。这些罪行的相关条文刻意使用含糊措辞、以笼统方式撰写,让政府和国安官员可自由地自行定义国家安全“威胁”。众多国际组织、政府、人权团体和法律协会发出警告,表示该法存在以国安名义滥用法律和侵害权利的风险。
违反新闻自由的条文
- 对记者的监督不受约束。第五十四条要求当局“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 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此条文可能导致外国记者遭受极端严格的审查,并使拒发签证的情况增加:过去四年来,已有许多记者表示自己从家中出门工作时遭人跟踪。国安人员也越来越依赖“法律战”策略(策略性使用法律诉讼)阻碍新闻工作,他们以妨碍警察、“非法”存取资料库及其他罗织的罪名指控记者。
- 政府可利用媒体宣传其政策。第十条要求香港政府“通过… 媒体… 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制播亲北京宣传内容的官媒已从政府的“宣导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而独立媒体则常因发表对新国安法的多元意见或纯粹批评政府政策而面临“鼓吹”反政府观点的指控。媒体因此无法自由公正地报导政府治理的相关事宜,这对媒体作为政府责任和侵犯基本权利情况评估机制的作用造成沉重打击。
- 政府控制公共讨论。第九条规定香港政府“对… 媒体… 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由于监管上缺乏明确的法律后果,此缺失为政府在不透明或不受监督的情况下解释法律铺平道路,并加强政府对媒体的实质控制能力。
助长滥诉的条文
- 国安法允许当局起诉工作地不在香港的记者。第三十八条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国安法。这表示曾在他国发表报导批评当局或中国共产党(CCP)的记者亦可能成为通缉对象、在入境香港时被捕。警方对国安法犯罪构成要件的笼统诠释使其几乎适用于一切,从歌曲、书籍、艺术、标语、口号到电影和报导皆可能违法。
- 警方无需搜索令即可搜查记者。第四十三(一)条赋予执法机关“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的权利。因此,警方不再需要令状或司法监督即可进入处所或扣押财产,且检察官之后可合法地用遭扣押财产对国安法案件被告立案起诉。普通法为维护新闻自由而保护“记者资料”,财产扣押限用于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且需在司法监督下进行。如今,从发现媒体可能违反国安法的那一刻起,警方便可关闭媒体、冻结其资产并扣押电子设备。
- 国安人员(中国本土警察)享有香港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力和豁免权。同一条文准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 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但却未提及任何司法监督或法律后果,此条文违反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治司法基本原则,所形成的环境使记者无法依赖隐私权、免于任意监禁的自由或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捍卫其专业工作。
助长滥用监禁判刑的条文
- 当局可任意拒绝保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在本文发表时,几达80%的被捕者仍未获准保释、在受审前始终处于监禁中,这与香港所实行普通法体系中的保释假定相左。在一知名案例中,当事人的保释申请因其接受国际媒体采访而遭拒。
- 审理可秘密进行。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这与香港法院过去一直奉行的司法公开原则形成强烈对比。此条文虽仍未在香港实施,但“国家秘密”的毫无定义使记者处境极度危险,他们无法判断消息来源在其工作中所提供资料日后是否会被视为国家秘密。
- 于香港被捕者可能移送中国本土受审。第五十五条允许“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 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 案件行使管辖权”,据此,香港国安公署可自由地将审理案件移送中国本土。如同前项条文,目前仍无在香港被控国安法罪名者于本土受审。但在接受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处置(此制度对一系列国安和公安罪行仍处以死刑)的威胁下,加上酷刑、扣押法律代理人和审前长期监禁等情况频传,无疑助长恐惧氛围与香港媒体内的自我审查。
- 在法庭上无法挑战依国安法所作出指控。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司法覆核赋予法院权力审查政府和警方等公共机构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衡量其行动对记者权利和自由造成的影响是否不符比例。因此,移除这项可选择的程序将增加记者所面临风险,使媒体在面对以国安为名过度侵害自由的法律时,无法诉诸可能发挥关键作用的防卫措施。
Josephine K. 为化名,作者出于安全考量而希望保持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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