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在2024年3月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又称“第23条”。 《基本法》的“第23条”规定新增五项罪名,可能会被用作攻击记者的武器。在四篇系列专文的第二篇文章中,无国界记者(RSF)与专家 Josephine K. 探讨“第23条”条文内容,及其对新闻自由构成的威胁。

2024 年 3 月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SNSO),因参考香港《基本法》第 23 条而俗称“第23条”。里面新增的罪名不但限制新闻自由、罚则更加严厉,还缩减被拘留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补强了现有的国家安全相关法律。这项新立法使用的定义非常广泛,意味着执法部门可以自由解释各条款,将过去合法的媒体报导形式定罪。新定义的罪行分别为:叛国、叛乱,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间谍行为、破坏活动及境外干预。

违反新闻自由的条文

  • 过去可报导的主题现被列为“国家机密”。第4部认为重大政策决定、经济、社会或技术发展,及有关中国大陆和香港当局关系的资讯,在政府正式发布前属“国家机密”。记者和媒体机构需极度小心,因拥有或公布“国家机密”如今为可受罚之罪行。
  • “境外干预”很容易适用媒体。第6部将“境外干预”定义为任何境外势力在香港或中国大陆企图以“不当手段”影响政策,但并未解释哪些算“不当手段”。“境外势力”被定义为任何位于中国境外、“追求政治目的”的团体,或与中国境外团体有联系的任何个人。这样的定义非常广泛,可涵盖任何国际媒体组织。
  • 含糊的定义和逾越范围的法律效力。有中国大陆经验的记者都很熟悉类似法律广泛、任意适用的情形和对媒体工作者的影响。香港法院最近的判决显示,他们愿意透过给媒体贴上“倡议”组织的标签,来剥夺其新闻自由权。根据第 23 条,摆明合法的新闻报导可能会被定义为犯罪,可能的严厉处罚将使媒体越来越难在当地找到愿意留下记录的消息来源。

助长滥诉的条文

  • 起诉派驻香港境外的记者。该条例自始至终都规定,在世界任何地方犯下的罪行若在香港产生后果,则属于该条例的管辖范围。然而第23条和《国家安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第23条的影响范围仅限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经营或注册的公司。第23条意味着当地记者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记者,即使在另一个国家工作也可能被起诉。
  • 外国记者一入境就被逮捕。派驻在香港境外、甚至没有到过香港的记者,若曾发表属于第23条管辖范围的报导,当局可以签发逮捕令,记者入境时于边境加以逮捕。
  • 羁留权的扩张。根据第 7.1.3 部分,记者在未能与法官或法律顾问会面的情况下,羁留期最长可达16 天。警方可以执行“行动限制令”,要求获准保释的被告停留在有限的区域内,并定期向警方报告。

助长滥用监禁判刑的条文

  • 对法律代表的限制。根据第 7.1.2 部分,若警方在被告被起诉前提出要求,法院有权限制记者和所选律师接触的权利。
  • 对公开审判权的限制。第 7.1.4 部分和第 8 部明确允许“为了国家安全”进行闭门法庭诉讼。意即法院有权要求审判期间任何媒体、外交人员、家人或公众都不得在场。
  • 扩大处罚范围。若记者因国家安全罪被判刑,其退休金或合约酬金可被取消或减少(第 9.5 和 9.7 部分)。其护照可被取消,而且没有任何上诉的机会。被告通常有获得减刑(即因行为良好而减刑)的权利,但法院可行使裁量权拒绝(第 9.14 部分)。
  • 以“公众利益”为由辩护不太可能成功。第 4.1 部分定义了该法律可能允许的例外情况,即为公众利益(例如:防止公卫灾难)犯下罪行。虽然记者可能倾向采取上述态度进行辩护,然而法律可接受披露“国家机密”的情况极其有限,而且本法禁止拥有国家机密,表示以此为由开罪的成功率不高。

Josephine K. 为化名,作者出于安全考量而希望保持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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