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最近恢复了殖民时期的《煽动条例》,加上新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有关煽动罪的规定,为报导香港新闻的记者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在四篇系列专文的第三篇文章中,无国界记者(RSF)与专家 Josephine K. 探讨煽动罪相关条文,及其对新闻自由构成的威胁。

香港从英国殖民时期开始一直有《煽动条例》,将煽动叛乱(煽动叛乱政府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然而,由于它与全球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相容,已有超过50年的时间未被引用。

香港政府2021 年 12 月起恢复这项法律,并立即用来对付记者和批评中国共产党的人士。该法涵盖煽动性行为、言论、出版物和进口煽动性素材。此外,2024 年3 月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俗称“第23 条”)大幅扩张了煽动叛乱的定义,将过去合法的反中批评和言论形式涵盖在内,并加重刑罚。

违反新闻自由的条文

  • 司法越权并宣布事实报导为假。香港出现近半世纪以来,第一起根据《煽动条例》检控报社煽动叛乱的法律案件。本案法官宣布报导中的事实资讯为“假”,因此具有“煽动性”。这项裁决意味着报导同一事件的任何其他记者也被标定为具煽动性。
  • 法院可以动不动就宣布出版物具“煽动性”。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 3.4 部分,制作或持有具“煽动意图”的影像和书面报告等素材属犯罪行为。或“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政治、宪法或法律秩序”。检方使用这些模糊的定义来声称出版物煽动了一箩筐的事情,包括极为普遍的民怨。
  • 无须证明国家安全有“真正风险”。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3.4部分,一旦法院认定出版物具“煽动意图”,无论该素材是否对国家安全构成实际威胁或故意煽动公共秩序,作者都可以被起诉,意味着记者就算循常规在文章或社论中声明无意煽动读者,这样的举动仍无法保护记者。

助长滥诉的条文

  • 起诉派驻香港境外的记者。《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内提到煽动叛乱的相关罪行时指出,在世界任何地方犯下的罪行若在香港产生后果,则属其管辖范围。然而该条例与《国家安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影响范围仅限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经营或注册的公司;意味着当地记者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记者,即使在另一个国家工作也可能被起诉。
  • 香港当局对任何批判性素材都有管辖权。派驻在香港境外、甚至没有到过香港的记者,若曾发表批评该政权的报导,当局可以签发逮捕令。警方对煽动罪构成要件的笼统诠释使其几乎适用于一切,从歌曲、书籍、艺术、标语、口号到电影和报导皆可能违法。
  • 延长拘留时间。根据《煽动条例》,违法者最高可被判处两年徒刑。《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大幅提高刑期,违法者一经定罪可被判处 7 年有期徒刑。若法院认定煽动性素材为勾结“境外势力”制作而成,一经定罪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

助长滥用监禁判刑的条文

  • 对法律代表的限制。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 7.1.2 部分,若警方在被告被起诉前提出要求,法院有权限制记者和所选律师接触的权利。举例来说,根据新立法,被告在16天的延长羁留期间,随时有可能被加以限制。
  • 法庭积压大量待审案件和反保释推定。煽动罪被归类为“国家安全罪”,因此被告将被羁押在狱中,除非他们能够证明对社区或审判没有危害,否则无法获释。这也意味着煽动罪起诉后将在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审理,而这些法院的积压了大量待审案件,所以被告可能好几年后才能受审。
  • 扩大处罚范围。若记者因“国家安全罪”被判刑,其退休金或合约酬金可被取消或减少(第 9.5 和 9.7 部分)。其护照可被取消,而且没有任何上诉的机会。被告通常有获得减刑(即因行为良好而减刑)的权利,但法院可行使裁量权拒绝(第 9.14 部分)。

Josephine K. 为化名,作者出于安全考量而希望保持匿名。

← 阅读第一篇 :国家安全法
← 阅读第二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3条”)
→ 阅读第四篇:资讯取得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