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在2024年3月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又稱「第23條」。 《基本法》的「第23條」規定新增五項罪名,可能會被用作攻擊記者的武器。在四篇系列專文的第二篇文章中,無國界記者(RSF)與專家 Josephine K. 探討「第23條」條文內容,及其對新聞自由構成的威脅。

2024 年 3 月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因參考香港《基本法》第 23 條而俗稱「第23條」。裡面新增的罪名不但限制新聞自由、罰則更加嚴厲,還縮減被拘留者依法享有的權利,補強了現有的國家安全相關法律。這項新立法使用的定義非常廣泛,意味著執法部門可以自由解釋各條款,將過去合法的媒體報導形式定罪。新定義的罪行分別為:叛國、叛亂,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間諜行為、破壞活動及境外干預。

違反新聞自由的條文

  • 過去可報導的主題現被列為「國家機密」。第4部認為重大政策決定、經濟、社會或技術發展,及有關中國大陸和香港當局關係的資訊,在政府正式發布前屬「國家機密」。記者和媒體機構需極度小心,因擁有或公布「國家機密」如今為可受罰之罪行。
  • 「境外干預」很容易適用媒體。第6部將「境外干預」定義為任何境外勢力在香港或中國大陸企圖以「不當手段」影響政策,但並未解釋哪些算「不當手段」。「境外勢力」被定義為任何位於中國境外、「追求政治目的」的團體,或與中國境外團體有聯繫的任何個人。這樣的定義非常廣泛,可涵蓋任何國際媒體組織。
  • 含糊的定義和逾越範圍的法律效力。有中國大陸經驗的記者都很熟悉類似法律廣泛、任意適用的情形和對媒體工作者的影響。香港法院最近的判決顯示,他們願意透過給媒體貼上「倡議」組織的標籤,來剝奪其新聞自由權。根據第 23 條,擺明合法的新聞報導可能會被定義為犯罪,可能的嚴厲處罰將使媒體越來越難在當地找到願意留下記錄的消息來源。

助長濫訴的條文

  • 起訴派駐香港境外的記者。該條例自始至終都規定,在世界任何地方犯下的罪行若在香港產生後果,則屬於該條例的管轄範圍。然而第23條和《國家安全法》的不同之處在於,第23條的影響範圍僅限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經營或註冊的公司。第23條意味著當地記者和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記者,即使在另一個國家工作也可能被起訴。
  • 外國記者一入境就被逮捕。派駐在香港境外、甚至沒有到過香港的記者,若曾發表屬於第23條管轄範圍的報導,當局可以簽發逮捕令,記者入境時於邊境加以逮捕。
  • 羈留權的擴張。根據第 7.1.3 部分,記者在未能與法官或法律顧問會面的情況下,羈留期最長可達16 天。警方可以執行「行動限制令」,要求獲准保釋的被告停留在有限的區域內,並定期向警方報告。

助長濫用監禁判刑的條文 

  • 對法律代表的限制。根據第 7.1.2 部分,若警方在被告被起訴前提出要求,法院有權限制記者和所選律師接觸的權利。
  • 對公開審判權的限制。第 7.1.4 部分和第 8 部明確允許「為了國家安全」進行閉門法庭訴訟。意即法院有權要求審判期間任何媒體、外交人員、家人或公眾都不得在場。
  • 擴大處罰範圍。若記者因國家安全罪被判刑,其退休金或合約酬金可被取消或減少(第 9.5 和 9.7 部分)。其護照可被取消,而且沒有任何上訴的機會。被告通常有獲得減刑(即因行為良好而減刑)的權利,但法院可行使裁量權拒絕(第 9.14 部分)。
  • 以「公眾利益」為由辯護不太可能成功。第 4.1 部分定義了該法律可能允許的例外情況,即為公眾利益(例如:防止公衛災難)犯下罪行。雖然記者可能傾向採取上述態度進行辯護,然而法律可接受披露「國家機密」的情況極其有限,而且本法禁止擁有國家機密,表示以此為由開罪的成功率不高。

Josephine K. 為化名,作者出於安全考量而希望保持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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