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最近恢復了殖民時期的《煽動條例》,加上新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有關煽動罪的規定,為報導香港新聞的記者帶來前所未有的威脅。在四篇系列專文的第三篇文章中,無國界記者(RSF)與專家 Josephine K. 探討煽動罪相關條文,及其對新聞自由構成的威脅。
香港從英國殖民時期開始一直有《煽動條例》,將煽動叛亂(煽動叛亂政府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然而,由於它與全球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相容,已有超過50年的時間未被引用。
香港政府2021 年 12 月起恢復這項法律,並立即用來對付記者和批評中國共產黨的人士。該法涵蓋煽動性行為、言論、出版物和進口煽動性素材。此外,2024 年3 月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第23 條」)大幅擴張了煽動叛亂的定義,將過去合法的反中批評和言論形式涵蓋在內,並加重刑罰。
違反新聞自由的條文
- 司法越權並宣布事實報導為假。香港出現近半世紀以來,第一起根據《煽動條例》檢控報社煽動叛亂的法律案件。本案法官宣布報導中的事實資訊為「假」,因此具有「煽動性」。這項裁決意味著報導同一事件的任何其他記者也被標定為具煽動性。
- 法院可以動不動就宣布出版物具「煽動性」。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3.4 部分,製作或持有具「煽動意圖」的影像和書面報告等素材屬犯罪行為。或「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政治、憲法或法律秩序」。檢方使用這些模糊的定義來聲稱出版物煽動了一籮筐的事情,包括極為普遍的民怨。
- 無須證明國家安全有「真正風險」。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3.4部分,一旦法院認定出版物具「煽動意圖」,無論該素材是否對國家安全構成實際威脅或故意煽動公共秩序,作者都可以被起訴,意味著記者就算循常規在文章或社論中聲明無意煽動讀者,這樣的舉動仍無法保護記者。
助長濫訴的條文
- 起訴派駐香港境外的記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內提到煽動叛亂的相關罪行時指出,在世界任何地方犯下的罪行若在香港產生後果,則屬其管轄範圍。然而該條例與《國家安全法》的不同之處在於,其影響範圍僅限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經營或註冊的公司;意味著當地記者和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記者,即使在另一個國家工作也可能被起訴。
- 香港當局對任何批判性素材都有管轄權。派駐在香港境外、甚至沒有到過香港的記者,若曾發表批評該政權的報導,當局可以簽發逮捕令。警方對煽動罪構成要件的籠統詮釋使其幾乎適用於一切,從歌曲、書籍、藝術、標語、口號到電影和報導皆可能違法。
- 延長拘留時間。根據《煽動條例》,違法者最高可被判處兩年徒刑。《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大幅提高刑期,違法者一經定罪可被判處 7 年有期徒刑。若法院認定煽動性素材為勾結「境外勢力」製作而成,一經定罪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
助長濫用監禁判刑的條文
- 對法律代表的限制。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7.1.2 部分,若警方在被告被起訴前提出要求,法院有權限制記者和所選律師接觸的權利。舉例來說,根據新立法,被告在16天的延長羈留期間,隨時有可能被加以限制。
- 法庭積壓大量待審案件和反保釋推定。煽動罪被歸類為「國家安全罪」,因此被告將被羈押在獄中,除非他們能夠證明對社區或審判沒有危害,否則無法獲釋。這也意味著煽動罪起訴後將在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審理,而這些法院的積壓了大量待審案件,所以被告可能好幾年後才能受審。
- 擴大處罰範圍。若記者因「國家安全罪」被判刑,其退休金或合約酬金可被取消或減少(第 9.5 和 9.7 部分)。其護照可被取消,而且沒有任何上訴的機會。被告通常有獲得減刑(即因行為良好而減刑)的權利,但法院可行使裁量權拒絕(第 9.14 部分)。
Josephine K. 為化名,作者出於安全考量而希望保持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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