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頒布《國家安全法》後,香港政府更改相關行政手續和立法,阻礙各界取得過去為公開記錄的資料。記者不但比過去更難取得記錄,而且發表某些特定資訊現在也變得違法。在四篇系列專文的第四篇文章中,無國界記者(RSF)與專家 Josephine K. 探討上述變化如何影響新聞自由。
保障記者匿名取得公開登記資料和記錄的權利,對以公開記錄作為主要調查來源的記者和新聞自由都很重要。然而自 2020 年 6 月頒布《國家安全法》以來,儘管香港憲法提供憲法保障,香港政府卻設下系統性障礙,使外界無法取得多個政府部門掌握的資訊。如今公司註冊處、運輸署、生死登記處、地政總署和地方法院限制或禁止取得過去可匿名取得的公開資訊。
違反新聞自由的條文
- 對調查性新聞報導的嚇阻。現在記者必須表明自己的身分並證明申請資訊的合理性,才能查找車牌號碼或公司董事姓名等可辨識身分的資訊。這種做法將驚動記者尋找的對象,使他們有機會隱瞞貪汙或欺詐行為,或以其他方式阻止記者進一步調查他們是否涉案。
- 政府官員有拒絕提供資訊的權利。運輸署現在要求記者提交詳細的申請書,證明他們基於合理原因請求取得資訊,然後將申請書發送給政府官員,以決定是否應基於「重大公共利益」提供資訊。相關單位拒絕這類申請不需理由。
- 隱藏企業高層身分。公司註冊處不再公開顯示公司董事及利害關係人的全名。即使從「公眾利益」的角度來看,記者也無法要求了解董事的真實身份,削弱了他們報導商業活動、欺詐、貪汙的能力。
- 大量刪減法庭文件內容。香港法庭上提交的資料很少向媒體公開。有關法庭案件的資訊本來就很少,現在被告姓名和國籍、負責案件的警官的姓名,甚至指控內容等關鍵資訊也被拿掉。就算記者能夠取得更多資訊,也會嚴重限制他們報導的準確度。若他們的文章提到某人與某個犯行有關,無意中誹謗某人,他們將面臨法律風險。
助長濫訴的條文
- 強制識別身分。記者申請取得資訊時,必須向政府登記處證明自己的「記者」身分,意味著申請動作本身可能會提醒政府或公司有人正在調查案件,讓他們得知記者的身份。這樣可能會導致記者被報復、騷擾,甚至成為法律訴訟的被告。
- 罰款和可能的刑期。儘管披露個人資訊存在風險,但記者若不透露身分或申請取得資訊的目的,可能會被處以高額罰款,還可能面臨有期徒刑。因此在後國安法時代,記者在決定是否申請取得資訊時,必須保持高度謹慎。
Josephine K. 為化名,作者出於安全考量而希望保持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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