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1971年11月24日至25日在慕尼黑起草并通过的文件又被称为「慕尼黑宪章」,是新闻业公认的权威宣言,后来为欧洲大多数的记者工会采用。
前言
知情权、言论自由和批评自由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记者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均源于上述权利,即公众了解各种事件和观点之权利。记者对公众的责任胜过其他任何责任,尤其是对雇主和政府机构的责任。传递资讯的使命必然包含记者自律,这是制定下述义务声明的目的。然而记者只有在独立性和职业尊严有效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在工作时遵守这些义务。这是以下权利声明的目的。
义务声明
记者从事收集、编辑、评论新闻的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无论对自己会造成什么后果都必须尊重真相,因为公众有权了解真相。
2.捍卫资讯、评论和批评自由。
3.仅报导知道来源的事实;不得压制必要资讯,亦不得更改文字和文件。
4.不使用不公平的方法获取新闻、照片或文件。
5.保持自律,尊重隐私。
6.消息发出后如发现有误,必须更正。
7.遵守专业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以保密方式获得的消息来源。
8.将以下行为视为严重违背专业之行为:抄袭、诽谤、诋毁、中伤,毫无根据的指控,为发表或压制新闻而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9.切勿把记者的工作跟广告业务或政宣人员的工作混为一谈,并拒绝广告商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命令。
10.抵抗一切施压,仅接受负责该报导之编辑人员的命令。
每个值得称为的记者的人都真心相信遵守上述原则是他的义务。在各国的一般法律范围内,记者在专业事务上仅承认其同事的管辖权;他不会受政府或其他机构的各种干预影响。
权利宣言
1.记者有权自由取得所有资讯来源,亦有权自由调查影响公众生活的所有事件。因此只有在特殊情况并出于明确动机时,公共或私人事务才可以保密而不对记者公开。
2.记者有权拒绝屈服于:和其合作之资讯机构之一般政策相反的任何事项(例如以白纸黑字写进其雇用合约之任何政策),以及任何未于此一般政策明文列出之任何事项。
3.不得强迫记者从事专业行为或发表违反其信念或良知的意见。
4.所有关乎企业发展之重要决定都必须告知编辑人员。针对和编辑人员组成有关的所有事项(例如记者的招募、解雇、改组、升迁)做出最终决定前,至少应先征求编辑人员之意见。
5.考虑到记者的职能和责任,其不仅有权享受劳资协商带来的好处,也应享有个人聘雇合约带来的好处,保障其工作素材和道德安全和与其社会条件相对应的工资制度,以保证他的经济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