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1971年11月24日至25日在慕尼黑起草並通過的文件又被稱為「慕尼黑憲章」,是新聞業公認的權威宣言,後來為歐洲大多數的記者工會採用。
前言
知情權、言論自由和批評自由是基本人權的一部分。記者所有的權利和義務均源於上述權利,即公眾了解各種事件和觀點之權利。記者對公眾的責任勝過其他任何責任,尤其是對雇主和政府機構的責任。傳遞資訊的使命必然包含記者自律,這是制定下述義務聲明的目的。然而記者只有在獨立性和職業尊嚴有效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在工作時遵守這些義務。這是以下權利聲明的目的。
義務聲明
記者從事收集、編輯、評論新聞的工作,其基本職責是:
1.無論對自己會造成什麼後果都必須尊重真相,因為公眾有權了解真相。
2.捍衛資訊、評論和批評自由。
3.僅報導知道來源的事實;不得壓制必要資訊,亦不得更改文字和文件。
4.不使用不公平的方法獲取新聞、照片或文件。
5.保持自律,尊重隱私。
6.消息發出後如發現有誤,必須更正。
7.遵守專業保密原則,不得洩露以保密方式獲得的消息來源。
8.將以下行為視為嚴重違背專業之行為:抄襲、誹謗、詆毀、中傷,毫無根據的指控,為發表或壓制新聞而接受任何形式的賄賂。
9.切勿把記者的工作跟廣告業務或政宣人員的工作混為一談,並拒絕廣告商的任何直接或間接命令。
10.抵抗一切施壓,僅接受負責該報導之編輯人員的命令。
每個值得稱為的記者的人都真心相信遵守上述原則是他的義務。在各國的一般法律範圍內,記者在專業事務上僅承認其同事的管轄權;他不會受政府或其他機構的各種干預影響。
權利宣言
1.記者有權自由取得所有資訊來源,亦有權自由調查影響公眾生活的所有事件。因此只有在特殊情況並出於明確動機時,公共或私人事務才可以保密而不對記者公開。
2.記者有權拒絕屈服於:和其合作之資訊機構之一般政策相反的任何事項(例如以白紙黑字寫進其雇用合約之任何政策),以及任何未於此一般政策明文列出之任何事項。
3.不得強迫記者從事專業行為或發表違反其信念或良知的意見。
4.所有關乎企業發展之重要決定都必須告知編輯人員。針對和編輯人員組成有關的所有事項(例如記者的招募、解雇、改組、升遷)做出最終決定前,至少應先徵求編輯人員之意見。
5.考慮到記者的職能和責任,其不僅有權享受勞資協商帶來的好處,也應享有個人聘雇合約帶來的好處,保障其工作素材和道德安全和與其社會條件相對應的工資制度,以保證他的經濟獨立。